1、试验用的测量仪表按JB772-65第17条规定办。
2、对所测压力、温度流量,电压,电流、功率、功率因数及转速等参数,都应以连续四次测得的数据的平均值为标准。
3、在制冷剂蒸气循环法中,其中不凝性气体含量不超过 1%(以体积计 )。试样一般可从冷凝器或贮液器的顶部取出。
4、氟系统中液体制冷剂的油循环量不超过 2 % (以重量计 ) 。
5、在测绘全性能曲线时,其吸气压力波动应不于蒸发压力的±1%;其排气压力波动应不大于冷凝压力的士1%;吸气温度波动应不大于表 4-1中规定的±3C ;试验数据应在制冷系统(压缩机)建立热平衡状态,试验工况稳定0. 5h才开始测定,对各种工况,每间隔 20min测量一次,直至连续四次测得数据的波动符合规定为止。
6、不是为测绘性能曲线时的试验 ,其工况数据的波动范围可稍放宽些。
7、除制冷剂蒸气循环法外,液体制冷剂在节流阁前的温度应比相应冷凝温度低5℃ ,如无过冷设备装置,则在计算产冷量时进行修正。
8、压缩机的吸入压力应按试验时当地大气压力值修正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