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9年6月25日颁发的(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)(以下简称(容规))对其作了明确划分。(容规)规定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的容器作为特殊设备来管理。
(1)最高工作凡力(Pw)>0.1MPa(P.w不包括液体净压力,下同);
(2)内直径(非圆形截面指其最大尺寸)大于等于0.15 m,且容积(V)大于等于0.025 m³;
(3)介质为气体、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标准沸点的液体。
1982年2月国务院发布的《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)(下称《条例》)所规定的压力容器界限范围有所扩大,(条例)规定“压力为1个表压(0.098 MPa)以上和各种压力容器”作为特种设备来管理。当然具体执行时,仍要考虑到工作介质和容积等因素。即符合《容规》规定的三个条件的容器按《条例》和《容规》的要求进行管理;对不大符合《容规》规定的三个条件的容器则按《条例》并参照《容规》的要求进行管理。